陽信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利用應徵者及行員個人資料告知事項

陽信商業銀行(以下簡稱本行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應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 台端詳閱之
一、蒐集之目的:
基於本行人力資源規劃之召募人才以及人事管理(包含甄選、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、現職、學經歷、學習訓練進修、考績獎懲、銓審、薪資待遇、差勤、福利措施、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)、團體保險、誠實險、員工福利委員會、其他福利措施之提供、員工健康檢查、教育訓練報名及內外部各項統計調查與分析所需。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依 台端提供之資料,包含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血型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婚姻狀況、 兵役情形、現居地址、戶籍地址、電子信箱、聯絡電話、傳真、家庭情形、教育程度、經 歷、語言能力、電腦及其他職業技能、信用狀況、自傳、希望待遇、健康紀錄、犯罪前科 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等。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期間: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,應徵者未獲本行錄取或錄取後未報到, 上開個人資料將保存至招募結束後六個月;行員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間,依本行 內部規範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(二)地區:本國、本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、通匯行所在地、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 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、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、與本行有 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。
(三)對象:本行、本行各分支機構、通匯行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、聯合信用卡中心、臺灣 票據交換所、財金資訊公司、信用卡國際組織、收單機構、信用保證機構、業 務委外機構、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、 本行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、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、依法有調 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、其他與本行有合作、委任等關係之人。
(四)方式:包括網際網路、電子郵件、書面及傳真等,又利用 台端個人資料於本行內部各 項管理所需之登記及聯繫方式登載,包括各項資訊服務所需進行之個人聯繫資 料登記,因業務需求所必需之內部通訊錄及緊急聯絡名單。
四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行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得向本行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(二)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 受其他法律所規範者,本行得拒絕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。
五、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 可能因本行 無法辨識應徵者身分及評估是否符合招募條件,致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 將影響 台端之應徵錄取;行員部分則因無法進行相關必要之人事管理,致影響 台端繼續 任職之資格。
註:台端倘要求停止利用 台端之相關個人資料,得致電本行人力資源處或以書面等方式辦理。 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同意書

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同意書

立書人經詳閱下列事項,同意陽信商業銀行(下稱本行)得為下述特定目的外利用立書人之個人資料:
一、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:
本行所屬子公司及關係企業間之人力資源整合運用、教育訓練、個人績效彙總統計、管理考核及薪酬獎金之給付等。
二、個人資料利用範圍:
(一)個人資料類別:立書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服務單位、經歷及其期間、現居地址、戶籍地址、電子信箱、聯絡電話等。
(二)利用範圍:
1.期間:自特定目的存續期間起迄立書人自本行辭職之日起 2 年內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所定保存年限(孰長者)。
2.地區及對象:本行所屬子公司及關係企業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。
三、立書人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做特定目的外之利用,將影響立書人於本行與子公司及關係企業間之人力資源整合運用、教育訓練、個人績效彙總統計、管理考核及薪酬獎金之給付等相關作業。